全国工业用地招商平台,免费、专业、一站式服务!

找资讯
当前位置: 中工招商网 > 土地首页 > 土地指南 > 土地问答 > 农村土地确权时,零碎地块能否整合为大地块?

农村土地确权时,零碎地块能否整合为大地块?

发布时间:2016-10-26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368

“我们是泽州县北义城镇鲁村村的村民。国家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是我们亿万农民的福音。我们希望村委干部能借助此次土地确权把零碎土地整合成相对邻近的地块,方便大家耕作……”近日,太行日报民生热线2096009办公室收到一份群众来信,反映该村土地确权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离二轮土地承包到期还有十多年

10月12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这位来信群众,驱车赶往泽州县北义城镇鲁村了解相关情况。正值深秋,不少村民把自家打下来的玉米铺在广场上晾晒。

66岁的任晚顺老人是晋城市一中毕业的老三届,他告诉记者,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是从1983年开始的,当时国家规定承包期为15年。到了1998年时,全国进行了第二轮的土地承包工作,承包期限是30年不变。“按道理来讲,当时国家推行土地二轮承包工作,村里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测量。但是当时的村委原封不动地给我们做了登记。”说完,任晚顺老人拿出了自家的《泽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者在这张证书上看到,承包土地基本情况栏登记着,承包方:任晚顺,人口登记为3人,其中旱地(亩)登记为产量1620斤,承包期限为1999年5月至2029年5月。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这一页,地块名称、类别、等级、面积、用途上都没有做任何记录。证书备注一栏中记载,“土地将根据人口变动(出生、迁出、迁入、死亡)作出临时调整,由村委负责人作详细调整,任何农户必须遵守此规定。”

零碎地块能否调整为大地块?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多次分地,目前农户手里的土地十分零碎,比如有的农户5亩地就分别在六七个地方,这样不利于机器耕作,生产效率低下;经过多年的发展,有的家户人多地少、有的家户人少地多;还有种情况是有的人原本是村民,但是其后变为国家公职人员,现在仍然在村里有土地;有的家庭承包户死亡后,土地也未收回集体……”像这些问题国家相关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农户想把小块土地整合为大块地,可行不可行?任晚顺老人向记者诉说着自己的困惑。

坐在一旁的村民组长任兴旺也告诉记者,他自家就有六七亩的耕地,地块分成了七八处,相隔距离有好几里地,每次耕种时都得走好远。“国家进行土地确权,其实最终的目的还是想让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我们也想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搞清楚自己家到底有多少权益,给我们吃一颗‘定心丸’。但是现在村里的确权工作正在进行,不解决好这些问题,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我们很担心。”

“聚零为整”需先和他人沟通协商

带着任晚顺老人心中的种种疑虑,记者找到了鲁村村委主任樊会中。樊主任告诉记者,鲁村村的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在1999年左右做过,说着他拿出了自家的《泽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任晚顺老人家的所填内容基本相同,证书上只记载了樊会中家里的具体人口和产量数字,其余土地面积及类别、等级等相关内容都是空白。

“我们村在搞二轮承包土地工作时,基本上都是延续了一轮承包的土地政策,没有做大的调整。前几天,我们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大部分同意按照二轮承包土地的现有情况确权,大部分都签了字,只有少数人没有通过。”樊主任说,任晚顺老人想把自家地块“聚零为整”的意愿可以理解,但是我们鲁村共有600多户2300多口人,目前村委不能对所有农户耕地进行普遍调整。一是不符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二是土地调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目前情况下也难以实现。“如果任晚顺想把自家地块和别人做调整,那么就和邻居协商好,我们村委可以从中协调此事。”

可小范围调整但随意重分不合法

就任晚顺老人提出的问题,10月13日下午,记者帮他联系到市农委土地确权办公室主任范建刚。范主任告诉记者,“我国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是在1983年,第二轮承包是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主要是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按现有人口作调整。后来直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才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主要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方以户为单位。”

范主任介绍说,《土地承包法》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现在有的地方,三五年一动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针对任晚顺老人零碎地块耕种不方便的特殊情况,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大稳定、小调整”的规定。他需要和周边地块的村民协商好之后上报村委,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可以做小范围调整。

至于有的家户人多地少、有的家户人少地多的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国家给农民做土地确权,也是为了进一步保证农民的利益。至于土地确权的具体面积和范围,国家相关部门会结合航拍图精确地计算出每家每户的土地面积及所处区域位置,请大家尽管放心。”范主任说。

 

返回列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