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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25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094

汝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汝政〔2016〕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精神,本着尊重事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二)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宅基地所在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原是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转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其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原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因已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按有关规定确权登记。

三、妥善解决权属来源问题

(八)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14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建制镇(地类编码202)和村庄(地类编码203)地类范围内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已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了地籍调查,界线清晰、权属无争议,使用人符合《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且一直使用至今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示30天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政府确认地籍调查结果后,办理土地登记。

对于已经认定为违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解决宅基地面积超标准问题

(九)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的,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及房屋现状进行确权登记。

(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经批准建房或依法购置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至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及房屋现状进行确权登记。

(十一)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过标准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十二)农村村民建设占用宅基地的时间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公示无异议且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确认。

五、关于“一户多宅”的问题

(十三)因继承房屋或已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可按前款第四、七条规定办理登记。因其他原因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只为其现在居住且拥有合法手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六、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进行分类登记

(十四)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改变宅基地主要用途前提下,将现有宅基地及房屋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的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十五)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而尚未分户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十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而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及房屋的,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调整宅基地的证明后,按规定确权登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标准面积的,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房屋作为住宅的,不予确权登记。

(十七)赠予、交换宅基地的,接受赠予或交换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取得宅基地的条件。

七、新旧证书的更换规定

(十八)在本次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换发新土地使用证。

八、其他问题

(十九)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的办法不符时,按照国家、省出台的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处置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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