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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16-10-24 来源:中工招商网 2339
  鉴 于
  甲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
  乙方(租赁方):                         ,联系电话:
  双方拟就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片三号小区厂房租赁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于本合同封面所暑日期在中国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订立本合同。
  定  义
  在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
  1、“厂房”是指坐落于                            的建筑物。
  2、“甲方”是指出租方。
  3、“该厂房”是指本合同第1.1款所述的厂房。
  4、“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并包括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而作出的进一步修改和/或补充。
  5、在本合同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乙方”是指乙方和/或其受让人、继承人、代理人、雇员、佣人、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等(以下统称“该等人士”),本合同对乙方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对该等人士亦同样适用,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履行遵守的规定,该等人士亦应履行遵守。该等人士的任何行为、过失或疏忽,而应由乙方对甲方负责。如因该等行为、过失或疏忽导致甲方发生任何费用、开支和/或损失,和/或导致甲方须向第三者承担任何费用、开支和/或损失,乙方应向甲方作出全额赔偿。在本合同中,任何禁止乙方进行或采取任何活动的规定,亦包含禁止乙方批准、容许或促使该等人士进行或采取该等活动。
  6、本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为甲方收到的到账金额,任何汇款所需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一条   租赁物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是坐落在                              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该厂房”)。该厂房的具体位置等基本信息详见房屋所有权证。
  1.2双方确认,承租房产的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           平方米,其它面积        平方米,总计: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用于仓库及办公使用。乙方并承诺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厂房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厂房交付和租赁期限
  3.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日或之前将该厂房交付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按厂房交付时的现状将厂房交付给乙方。如乙方在本款约定的交付日前未向甲方交清租赁保证金应交款项,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3.2该厂房的租赁期,即从 2015 年 8 月 1 日到 2025 年 7 月 31 日。其中合同签订日至2015年7月31日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该期间甲方不收取乙方租金。
  3.3如果不论任何原因,有关该厂房的租赁登记或备案的租赁期如与按照本合同条款所确定的租赁期不一致的,则应以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租赁期为准。
  第四条  租金
  4.1 按固定租金标准支付月租金,固定租金按总计面积计算。
  承租厂房的租金第一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第二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第三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第四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第五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第六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第七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第八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第九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第十个计租年为  912000  元/年(按总计面积为 16  元/平方米/月);
  双方第一个计租年以 6 个月作为一个付款周期,乙方应在2015年7月1日前将6个月租金支付给甲方,后6个月租金应于2016年1月1日前支付给甲方。第二个计租年开始双方以12个月作为一个付款周期,乙方于每年7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个付租周期的固定租金。
  第五条  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支付厂房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10万 元(大写: 壹拾万元 ),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5.2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厂房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厂房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之规定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厂房后一个月内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5.3除本合同规定的上述费用外,租赁期内有关该厂房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公共设施费用以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厂房;
  除按本合同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力外,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厂房进行干扰或妨碍;
  签署本合同之日或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甲方为该厂房权利人或合法出租人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7.1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该厂房,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的用途;
  乙方因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及因乙方原因导致厂房损毁、灭失,造成甲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得污损或破坏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和设施,也不得擅自使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堵塞上述地段的通行;
  乙方不得或允许他人搬走属于甲方的装置、设备和设施,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在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及签署必要的文件等;
  第八条  税费及相关费用
  8.1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在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因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产生的需向有关政府部门交纳的税、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票乙方应交予甲方。
  8.2与本合同相关的乙方应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转租和交换
  9.1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整体转租。但是甲方允许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在2000平方米以内由乙方进行转租。
  9.2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厂房与他人承租的厂房进行交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该厂房交付后,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者甲方在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所有保证金、租金等款项均不予退还,否则,甲方有权不经催告而留置并自行处置乙方在该厂房内的所有物品及装修,所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该厂房交付后,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保证金、租金(无论该等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等款项均不予退还。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乙方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的厂房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厂房原状并赔偿损失。
  若乙方拖延支付租金或拒付,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厂房。
  甲方的违约责任
  该厂房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厂房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
  租赁期间,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行为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续租,则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签署新的厂房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即有权将承租房产另行出租,包括将房屋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房屋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同时,应尽量减少对乙方工作的影响,乙方应予以配合。
  11.2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交还
  乙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满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向甲方交还该厂房。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与甲方书面达成关于续租或延期的协议而逾期不交还该厂房,乙方应按每日人民币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该厂房在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一切其他费用。或甲方可视为乙方放弃对该厂房内一切物品的所有权,有权不经催告即可进入该厂房内对乙方物品和装修进行留置并处置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厂房前,应自付费用对该厂房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厂房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厂房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均有义务向甲方交回厂房,由于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厂房,致使该厂房被第三者未经甲方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厂房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按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
  甲方:                                 乙方:
  收件人:                                收件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或者按照接受一方向发出一方所最新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如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收讫;在前述方式不可送达时,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方可在当地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后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乙方租赁甲方厂房,从事经营活动,对外所签合同、合约等事宜,为乙方自身行为,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涉。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以简体中文书写,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补充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和解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好友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其提交该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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