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协议
发布时间:2016-10-24
来源:中工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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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天津市百环工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天津远方程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2014年2月17日
签订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京滨工业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承租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津滨工业园泰元道5号的部分房屋(产权证号:122010804771)租赁给乙方,其中厂房面积约1894㎡。租金为0.45元/平米/天;总额为370000元/年(含税)。房屋保险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
第三条年租金见下属租金条款,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乙方分两次支付租赁费;乙方在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220000元,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的全额发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150000元。
租金条款:此租金为固定值,不随市场情况变化。
第四条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须向甲方支付25000元作为押金,退租时无房屋损坏甲方退还乙方。(违约退租或房屋及其他甲方物资损坏从押金中扣除)
第五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要保证乙方承租房屋内的水、电(容量:160千伏安)、吊车等基本公用设施在入住时能够正常使用,并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房屋修缮费及物业费等其他费用,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设施频繁故障导致乙方损失,甲方要承担责任。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甲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合法建筑,可作为出租房屋用途;
3、查验乙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乙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甲方提供消防验收报告;在乙方进驻前将厂房后临建拆除。
5、在乙方承租期间,甲方不得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如抵押需提前一年告诉乙方,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如影响甲方将给乙方赔偿;
6、交房之前甲方负责给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网费);
7、租赁期内,甲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8、甲方应保证办公楼及车间内门窗、电控柜、照明、吊车等设施正常使用。
第七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不得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3、因使用不当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方便;
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90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网费);
7、乙方负责吊车的维护、保养及年检工作;
8、甲方同意乙方在厂房内部建造地下蓄水池,但乙方应在退租前将地面恢复原貌;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10、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甲方允许乙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乙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2、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15天或累计达30天以上的;
3、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条乙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租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0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房屋维修;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1%的滞纳金。
3、乙方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损坏的,应负损坏赔偿责任。
4、乙方因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需终止本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坏、灭失的,乙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但应退还所剩租金。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乙方应当在租期10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场所)。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需提前9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80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乙方保证厂房内部基础设施未受损坏
2、变更或注销登记约定:如终止经营,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企业注销登记的证明。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天津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天津市百环工贸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