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 • 产业园区招商 • 企业选址平台

全国客服热线

4000781099转1001

当前位置: 中工招商网 > 资讯首页 > 厂房问答 > 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成品,用于厂房建设等不动产在建工程,是属于对外销售吗?

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成品,用于厂房建设等不动产在建工程,是属于对外销售吗?

发布时间:2016-10-19 来源:中工招商网 1994
      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成品,用于厂房建设等不动产在建工程 ,税法上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不属于对外销售。
  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返回列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