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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所有权的厂房,是否可以入账为固定资产?

发布时间:2016-10-19 来源:中工招商网 1027
      没有所有权的厂房属于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人购入设备等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抗;购进的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厂房、办公楼等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盘盈的工程物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计入营业外支出。
  (2)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①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②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负荷联合试车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③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工程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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