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用地招商平台,免费、专业、一站式服务!

找资讯
当前位置: 中工招商网 > 土地首页 > 土地指南 > 土地问答 > 企业或个人哪些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或个人哪些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6-10-19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130

  答: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可以结合“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中有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两个项目的筹划。这里主要让大家明白两点内容:一是正确掌握哪些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如何用足用活土地增值税政策。
  
  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交换。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0.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实施细则》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掌握上述规定对于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十分关键。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交换房地产,按规定双方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则双方都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双方均以不动产向对方投资,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计算持有对方的股权比例。从整个集团利益来看,根本没有任何损失。

返回列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