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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厂房操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6-10-18 来源:中工招商网 1806

  1、到工商部门了解办理营业执照对厂房的要求条件,了解消防、环保的要求。

  

  2、实地考察房屋的面积、结构、装修现状是否符合自身生产经营的要求,

  

  3、考察消防设施及环保设施等附属设施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4、查阅房屋的平面图、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消防验收手续、产权证了解房屋目前的法律状态。

  

  5、经考察,房屋都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或者定金。

  

  6、按照双方确认的房屋现状及附属设施办理移交手续,接收房屋。

  

  7-1 、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帐户信息,向有关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电话费、治安联防费等费用。

  

  7-2、按照约定的金额向保险公司购买火灾险

  

  8-1、约定的免租期过后,及时缴纳房租

  

  8-2、按照约定如果需要承租人缴纳税款的,应当同租金一起支付给出租人。

  

  9、一般约定出租人负责将水电管路铺设到房屋与外界的交接处,房屋内部分由承租人负责,如果出租人铺设的水电管路的容量不符合承租人要求需要增容的,又承租人办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10、将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交出租人审核,经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必要时出租人须给与协助,然后开始装修施工。

  

  11、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承租人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毁损影响承租人使用的,由出租让人负责维修,承租人应当书面通知出资人,出租人接到维修通知后10日内应当派人维修,并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毕。由于承租人故意或者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毁的,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12-1、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该房屋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书面通知出租人,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该第三人自动成为本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12-2、租赁期间若因政府征收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政府决定对承对该房屋的装修及其附和物给与补偿的,该补偿部分归承租人。

  

  13-1、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13-2、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14-1、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14-2、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15-1、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装修及其附和物移交给出租人,

  

  15-2、出租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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