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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8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192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深规土〔2013〕72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有效促进工业楼宇资源的有序流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受让人资格限制以及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受让人应当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但《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按照下列方式缴交增值收益:

      (一)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而分割转让的,或者整体转让而整体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

      (二)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按照下列方式缴交增值收益,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1.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转让的,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缴交,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的百分之五缴交;

      2.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后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

      三、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属于配套设施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免缴增值收益;属于工业楼宇的部分,增值收益按照《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缴交,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以下累进方式缴交:

      (一)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未超过二万元/平方米的部分,免缴增值收益;

      (二)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超过二万元/平方米但未超过四万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缴交增值收益;

      (三)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超过四万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缴交增值收益。

      《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其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项目整体为单位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缴交增值收益:

      (一)按照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市政府工业楼宇转让有关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非自用部分免缴增值收益;自用部分分割转让的,须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补缴地价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方式缴交增值收益;

      (二)按照《办法》及《细则》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缴交增值收益。

      四、已转移登记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自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再转让的,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缴交增值收益;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的百分之五征收。

      已转移登记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自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后再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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