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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PPP示范项目总投1.17万亿 要求1年内落地

发布时间:2016-10-17 来源:搜狐焦点产业新区 935

10月13日,财政部网站披露了第三批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

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20个部委推荐及专家评审,确定了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财政部联合20个部委公布了《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长达26页的项目名单。

根据《通知》,财政部鼓励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并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完善项目回报机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另外,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给予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协调推动示范项目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进行合作对接。

为了加快项目落地,发挥稳增长作用,此次财政部对这516个PPP项目给出落地时间表。

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这意味着,财政部要求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在明年9月底前落地。而未落地的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将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

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将对符合条件并完成采购的示范项目及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公布的法规,列入中央PPP示范项目,中央财政将根据投资规模给予300万元~800万元的奖补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

财政部要求,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按照PPP示范项目能进能出机制,财政部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实施条件的第一批和第二批部分示范项目予以调出,包括: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项目、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渭南市主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和兰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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