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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08 来源:中工招商网 69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0日

荆州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思想引领,提升师德形象

(一)强化乡村学校师德教育。加强乡村学校党组织建设,完善组织机构,配强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以党风带师风,以党性强师德。建立师德教育长效机制,每年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月活动,每年暑期进行不少于5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集中学习。

(二)强化优秀乡村教师典型培植。每年开展的市、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十佳班主任”“十佳师德标兵”等评选表彰优先向乡村教师倾斜。新增两年一届“最美乡村教师”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个人,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

(三)强化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警示和惩处。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警示、巡查和处理制度,坚持对舆情集中的教师有偿家教、收受礼品礼金、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认真落实《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对师德师风不良且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建立教师师德考评和监督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二、拓宽补充渠道,优化队伍结构

(四)动态调整城乡教师编制。对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县级政府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班师比与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学校私自聘用临时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教师自然减员、编制空缺和学生数变化等情况,提出本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步招聘计划,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招考。

(六)加大省聘教师的统筹力度。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将省聘教师补充到教师总量不足、学科教师短缺的农村学校,并加强管理,确保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省聘教师在一个聘期(一般三年)结束后,可以在县域内按照交流政策进行交流轮岗;跨县(市、区)交流的,经流入流出地所在县(市、区)教育、编制、人社部门同意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人员流动的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大培养力度,丰富培训载体

(七)建立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机制。根据全市中小学教师需求量,提出每年定向培养计划,与长江大学合作共同培养教师,毕业后“哪里来,哪里去”,形成本土化教师培养的长效机制。重点为乡镇初中培养急缺、短线学科教师,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八)建立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市、县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品牌建设。每年定向招录一批初中、高中毕业生就读学前教育专业,努力培养一批数量充足、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同时,强化县(市、区)政府职责,根据实际需求定期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考,并对县域内富余公办教师进行统筹分流,实行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扩大公办幼儿园教师总量。

(九)保障教师培训经费。县级政府履行教师培训主体责任,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1.5%、农村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的标准,对教师培训经费实行全额保障,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十)提高教师培训实效。统筹整合“国培计划”“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资源,大力推进教师全员培训,培训计划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深入推进培训互联网+,鼓励学校为教师开展网络培训和校本研修创造条件。2020年前,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开展农村中小学校长全员培训,新任校长实行持证上岗。

(十一)实施名师名校长工程。实施“名师”工程,建立“乡村教师工作坊”和“名师工作室”,探索建立联片教研机制、优秀教师走教制度和校际结对帮扶制度,充分发挥学科带头教师的示范引领功能,培养教学名师。实施“头雁”工程,建立乡村中小学校长定期研修和培养制度,依托荆州教育学院实施系列化的专家校长培训工程。完善“送教下乡”机制,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团队建设,分学段、分学科遴选县域内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师德先进、管理专家等组成培训团队,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等打造培训者队伍。

四、提高教师待遇,力戒职业倦怠

(十二)落实乡村教师补贴。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十三)落实教师奖扶政策。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待遇的原则,比照当地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依法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要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四)实施教师安居工程。县级政府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搭建平台,加大本级财政配套力度,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问题。

(十五)丰富教师文化生活。以县级政府为主导,统筹教育、体育、文化等项目建设资源,加强乡村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设施建设,为乡村教师开展积极健康、阳光向上的业余生活提供平台和条件保障。

(十六)优先评聘乡村教师职称。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保持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按照评定的职称直接聘任相应岗位。对于长期在村小学或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实行“低职高聘”,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城镇工作后,取消高聘待遇。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的原则,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逐步推行分类评审办法。

(十七)倡导重奖乡村教师。县级政府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本区域内的乡村优秀教师和明星、骨干教师。出台政策,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为大病、特困乡村教师提供救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设立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乡村教师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

五、推动城乡交流,促进均衡发展

(十八)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

(十九)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县(市、区)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城镇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要交流任职,干部教师提拔、职称晋级必须具备在乡村中小学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二十)鼓励支持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到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支教讲学并形成制度,对城镇离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六、强化政府责任,依法保障权益

(二十一)县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二十二)市政府每年在全市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并建立督导公报制,重点督导教师管理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三)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督促和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贯彻落实措施。各县(市、区)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荆州市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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