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 • 产业园区招商 • 企业选址平台

全国客服热线

4000781099转1001

当前位置: 中工招商网 > 资讯首页 > 福州资讯 > 福州4月11日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

福州4月11日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

发布时间:2016-04-11 来源:福州新闻网 548

  根据近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8号)和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税新政与“闽七条”衔接的执行口径》精神,4月11日起(含11日)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调整如下:

  1.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

  2.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按“闽七条”涉税口径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应提交按闽财税〔2016〕8号文件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不再受理未按闽财税〔2016〕8号所附文本格式开具的查询结果作为申请减免税依据。

  简单说,4月11日起申请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交统一按闽财税〔2016〕8号文件规定的查询证明,即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契税减免的仍可提供以购房个人为查询主体的查询证明。市民手中如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应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

  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手续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明确所购房屋具体座落,到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或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证明。购房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请在4月10日(含10日)前领取并使用。所有已办理的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证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

  3.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问题。根据财税[2015]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其中涉及的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
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手中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或者符合目前契税、营业税减免条件的购房群众打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于2016年4月10日(含10日)前尽快前往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为方便群众,我中心在本部(福屿路200号)、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处(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两个办事处均增设了窗口,并增派了业务骨干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延时服务,并且两个办事处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均开放为可享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

  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将延时服务到最后一名群众才下班。不符合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或者办理非住宅交易类业务的市民请在正常工作日前来办理。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本部,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驻市民服务中心办事处,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

  温馨提示:为避免拥挤,共同营造宽松的办事环境,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的购房群众(比如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现购买1套住房的群众,4月11日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可于4月11日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无需赶在4月10日前办理。4月9日、10日我中心两个办事处全力为可享受当前税费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

返回列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