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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6-02-23 来源:华夏经纬网 319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制定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建立与企业职工相统一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不同群体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参保单位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他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跨统筹区域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职业年金方面,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比例为本人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一致。全部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此次改革对已退休人员待遇有何影响?据介绍,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是以退休前最后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确定。改革后,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构成。
  此次改革,计划在今年底内将市直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分类分批纳入参保范围。第一批参保单位为一级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第一、二季度办理;第二批参保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二、第三季度办理;第三批参保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第三、第四季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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