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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企业可联合拿地建孵化器

发布时间:2016-02-18 来源:信息时报 554
       近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科技企业可以联合拿地建设孵化器,拿到地建成房屋之后还可以有条件转让。
       《规定》明确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强规划引导和灵活配套。其中,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创新性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指导孵化器企业做好具体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涉及孵化器企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控制指标调整的,应按程序申请开展控规调整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拿地、统一规划、分开建设。此外,《规定》还规范了土地供应和地价计收标准。
       同时,考虑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大、回报慢,《规定》提出,允许其分割转让部分房产,以盘活资产,降低投资风险,但考虑到其享受政府财政扶持,需自持大部分资产才能保持孵化功能,故又限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30%可分割销售,销售对象为入驻孵化器超过1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之间,或者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但最近2年净资产增长率超过30%的处于加速期的科研企业和机构。
       此外,《规定》还要求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的管理规范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所在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把土地用途和投资强度关,监督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情况,出现违约的,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名词解释
       科技企业孵化器
       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促进高新科技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支持的企业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和加速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以及众创空间等其他新型孵化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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