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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市以建设现代蔬菜产业为目标提高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发布时间:2014-06-03 来源:中研网 3465
  近日,衡水市农牧局财政局制定关于建设2014年省级现代蔬菜产业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明,衡水市今年将建设9个省级现代蔬菜产业园。
  意见指出,根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建设现代蔬菜产业园的实施意见》要求,2014年分配我市9个省级现代蔬菜(含食用菌,下同)产业园建设任务,其中,现代蔬菜产业园8个、食用菌产业园1个。为组织好省级现代蔬菜产业园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蔬菜产业提质增效提档升级,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任务目标。以建设现代蔬菜产业为目标,促进规模化、园区化、设施化、标准化生产和产销一体化,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着力提高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2014年全市建设9个省级现代蔬菜产业园,采取“先建后补、拉开档次、奖励先进、淘汰落后”方式,对经验收达到省定创建标准的产业园给予补助。通过项目实施,落实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使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实现质量可追溯,带动全市蔬菜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补助范围。按照“重点优先、兼顾平衡”原则,优先安排省级蔬菜产业示范县和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要选择设施蔬菜基础规模较大园区承担建设任务,推动“由园到区”扩展。露地蔬菜仅限于芦笋园建设。
  补助对象。重点支持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安排合作社承担建设任务数量和资金额度不得低于80%;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的蔬菜园上年度蔬菜业赢利应在50万元以上。合作社或企业应在河北注册,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收益分配机制明确;设施园区要集中布局,起始占地面积600亩以上且设施内可种面积330亩以上,项目验收时园区占地面积800亩以上且设施内可种面积450亩以上;芦笋现有面积500亩以上且年产350吨以上。
  食用菌园由在河北注册的合作社或企业承担,获得营业执照2年以上。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合作社有成员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80%以上。采取“五位一体六统一分(五位一体指龙头企业+科研机构+政府+基地+农户;六统一指统一建棚、统一采购原辅材料、统一引进并生产菌种、统一生产标准化菌袋和栽培基料、统一免费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统一回收销售鲜菇)”经营模式,技术研发推广与加工销售体系比较完善。项目验收时良种繁育中心占地不少于20亩,繁育设施不少于1500平米,示范基地占地不少于150亩,栽培面积不少于200亩。
  2009年以来蔬菜产业示范县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部级标准园创建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等蔬菜类生产项目扶持过的园区不再申请承担建设任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列入支持范围。一个经营主体不得同时申报蔬菜产业园和食用菌产业园。
  补助内容。蔬菜园区省级补助资金用于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机具引进试验与示范;水肥一体化、防虫网(30目以上)、粘虫板、性诱剂物资采购;集约化育苗所需微喷设施、穴盘和基质采购;园区防洪集雨设施建设与资源化利用;芦笋避雨设施栽培和水肥一体化;建立条形码或二维码质量追溯体系。补助资金使用安排参考附件2。与地下水超采治理项目重叠的园区,不再列支水肥一体化物资购置补助。验收时应达到的标准见附件4-1。
  食用菌园区省级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自动拌料装袋机、电控高压灭菌锅、百级层流罩、超净工作台、无菌接种生产线等设备;菌种恒温培养及出菇棚室自动化、无害化周年生产升级改造;新品种及国内领先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示范推广;利用条形码或二维码技术建立质量追溯体系。补助资金使用安排参考附件2。验收时应达到的标准见附件4-2。
  补助方式。每个园区按补助50万元下达建设资金,按省级分配我市指标120%公开遴选建设单位。各县市区认真筛选,于6月5日前上报承建单位(见附件3),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6月15日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组成评审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承建单位进行综合考评,淘汰实施进度缓慢效果较差的单位,确定与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等额实施单位,并报市农牧局、财政局审批。等额确定的各实施单位,6月18日前将申报书一式六份报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经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县级和市级分级验收。县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验,初验要在9月上旬完成,并及时向市农牧局、市财政局提交初验结果和市级验收申请。市农牧局、市财政局根据县级申请,在10月底前完成所在区域的项目验收审核,并形成书面报告。验收评分结果在公共媒体排序并公示7天以上。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和排序情况,按照40-60万元的额度确定最终补助名单,批复项目实施县,并抄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通过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补助申请,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附市农牧局、市财政局验收结果批复文件,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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