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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市2012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中工招商网 2012-08-21 来源: 作者:未知  浏览:

呼伦贝尔市本级2012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编制计划的意义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制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呼伦贝尔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呼伦贝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要求,参考上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不断优化供应结构,有保有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土地稀缺的特性,特别是我市面临的建设用地供应紧张,严格控制增量用地供应,积极挖潜建设用地存量,有序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3、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和合理把握城区、新区、城镇和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扎实推进重点城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三、计划指标
2012年度呼伦贝尔市本级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在958.3441公顷以内。其中,商服用地57.0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639公顷;住宅用地169.2241公顷(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2.5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4公顷,公共租赁房3.50公顷,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房用地102公顷,其他用地47.2241公顷,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住宅用地总量的72.09%),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2.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1.5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79公顷,特殊用地6.00公顷。
四、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一)优化空间布局
1、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严格控制城区土地供应规模,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适度供应符合城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用地,严格限制与城区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土地供应。土地供应重点放在重点功能区,保障重点新区建设的土地供应,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通过优先保证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的土地供应,结合重点开发地区土地供应,逐步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先行的土地供应空间模式。
2、强化公共交通引导住宅用地供应,实现城市的空间均衡发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将居住、商业、产业、教育、卫生、文化用地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混合安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通过集中土地供应,引导产业的合理布局。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土地的空间梯度供应,促进城市功能区和各产业功能区协调有序发展。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优先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优先支持能源和水资源设施项目用地供应,重点保障公路、铁路、城市路网和机场设施等项目用地供应,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支持环卫、城市绿化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适度超前安排新城水、电、气、热、交通、环卫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供应,引导城市总体格局的调整和优化。
2、大力支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
(1)优先确保新能原、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
(2)加快园区平台建设,推动区域合作。不断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功能,打造产业承接平台,集聚发展动能,加强与俄蒙地区的经贸合作,加强与东三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主动承接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和大小兴安岭产业转移。重点发展能源、煤化工、新型建材、机械加工、绿色食品、北药等产业,促进产业链接、优势互补,实现区域合作。
3、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逐步完善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本市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重点项目土地供应。
4、保持住宅用地的平稳供应,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调整和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其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稳定房地产市场。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按照呼伦贝尔市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约束性指标,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指标,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它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制订和完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产业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适度提高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政策性住房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完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4、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过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土地供应量和结构,保障科学发展所需土地供应。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清查闲置土地,确保有效供应。不准违法违规乱占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按照非法用地严肃查处。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逐步健全共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作机制。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力度,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其他各相关部门、行业要及时主动地与国土、发改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计划实施工作。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执行的,国土、发改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及时上报调整。
 

 

标签:土地  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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