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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房屋租金的时效问题
中工招商网 2013-10-21 来源:中工招商网 作者:未知  浏览:

  1、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支付租金时效问题1996 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租用乙公司房屋,租期八年,每年租金5万元。2000年2月甲公司搬走,但没有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到 2007年8月乙公司来人带来一文件到甲公司,称甲公司要付欠的租金40多万元及滞纳金。原来甲公司经办租房的经办人及有关领导现已都离开了,单位里都没有人知道租房合同没有解除这件事,几年来也没有人来催房租。因不知来龙去脉,甲公司办公室人员丙在文件上面签上“已收到”。

  本案涉及支付租金时效问题。按《民法通则》第137、13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乙公司应于2005年4月之前催要最后一年的租金,否则应当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如果 2000年2月甲公司搬走,致使乙公司不能及时找到甲公司催缴租金,可以视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诉讼时效中止。甲公司办公室人员丙在文件并在上面签“已收到”,只表示收到文件,并不表示对文件内容的“自愿履行”,因为其职权上也没有能力做出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对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没有影响。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是一个重要条款,一般双方都很重视,但提醒合同双方应注意时效问题,因租赁合同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时效为1年,属于特殊时效,争议出现应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标签:房产业  楼市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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